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 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口供占有特别地位,并且实践证明非法猎取口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刑事诉讼法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的重点是非法猎取口供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推断非法口供以“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或者痛苦”为核心要件,相对于国外排除非法口供是以供述的任意性为中心建立排除规则,我国排除非法口供的证据规则,可称为“痛苦规则”,或“酷刑规则”
“痛苦规则”实际上限缩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口供排除的范围,考虑到目前中国刑事司法的体制和现实,如排除范围规定较宽,实施起来将更为困难
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排除规则的初始阶段,规则制定者突出防范刑讯逼供的重心,限缩排除范围,这种做法也不宜过于苛责
实践中,痛苦规则适用于肉刑与变相肉刑、多种非法行为叠加达到同等程度,以及严重威胁等情况
除此之外,采纳其他违反法律的方法猎取的口供的能否排除、如何排除,也成为一个问题
对于违法、不适当地采纳引诱、欺骗方法猎取口供,可以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依据,以违反客观真实性为由,将其排除
对于“指供”,援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其排除缺乏法律依据
应当区别情况应对,以“指供”依托的非法手段作非法证据排除,或以不可靠而排除,或以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欠缺为由而认为口供不存在
对于违法的时间或地点审讯形成口供,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法院常常感到难以处理
在法律规范缺位的情况下,可以按“相对合理”的思路应对这一问题,严重者可用不能排除非法取供可能性为由而将其排除
对于重复自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作出规定,是关于非法证据规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影响最为显著的缺漏
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特点和实践中的教训,应明确除庭审自白及发现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外,重复自白应认为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