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调查报告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 xxx,男,1978 年 11 月 10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货运司机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XX 年 11 月 10日被逮捕
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 870 号,法定代表人薛昌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 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经济损失向该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XX 年 x 月 x 日 18时左右,被告人刘安成驾驶挂有伪造的苏 e-45348 车辆号牌的东风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宝带西路友新路口附近时,由于对路面情况推断失误,操作不当,致使汽车右偏驶上绿化隔离带,从而将正在该处推小三轮车的被害人唐大妹撞到,致使唐死亡,同时造成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价值人民币元的路灯等公共设施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刘安成逃逸
经苏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沧浪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安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安成的犯罪事实,作出了如下判决:1
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
被告人刘安成赔偿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人民币元
二、主要问题 1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2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
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具体论述 1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假如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