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的内在矛盾与释解法经济学的内在矛盾与释解 摘 要:在社会制度和政策体系中,法与经济是关系极为密切、相互难以分割的统一体,但二者又是一个矛盾体。法律追求的是公平与正义,而经济追求的是效益最大化,法经济学的这种内在矛盾如何演化和调解,试图进行初步探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经济学;内在矛盾;释解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5)09-0005-02 法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交叉与融合而形成的学科,这两门学科之所以能够形成交叉与融合,说明这两种学科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相互支撑,相辅相成,从而形成法经济学。之所以交叉与融合,也说明二者联系紧密,具有某种共同的支撑点和交叉点,换句话说,两门学科交叉点就是其共同点,也是两门学科的同一性,其共同点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两者都是社会生存与进展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一个没有经济活动的社会和一个没有法律规则的社会,同样都是不可思议的,因而,法学和经济学应运而生,这是社会的共同需要,也是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 二是无论法学还是经济学都把公平作为基本原则,虽然在各自学科的领域的解释与应用不尽相同,但公平的原则却是相同的,即使在“用一把斧头换两匹麻布”的时代也是如此。 三是在法学和经济学的实践中,规则和程序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是两者的偏重有所不同而已。 然而法学和经济学的统一性掩盖和消除不了两者在相互交叉和融合中的矛盾性。这种矛盾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平等与效率的矛盾。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而效益最大化是经济学追求的目标,因此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矛盾:要实现平等原则就要以放弃经济效率为代价;而追求经济效率就可能引起社会不平等。要在两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是一个很难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根本就做不到。 二是公共性与个体性的矛盾。法律是法律规范社会所有人的准则,因此是一种公共准则和社会准则。经济行为是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和不同个体的行为,是追求各自利益目标的个体行为或群体行为。那么,法律的制定应以哪些人、哪个阶层的利益为参照呢?如劳动法、失业救济法等应更多地考虑工人和失业者的利益,还是更多地考虑企业和纳税人的利益呢?这也是一对很难平衡的矛盾。 三是“刚性”与“变通”的矛盾。法律是一种“刚性”的法制性法律规范,而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常常要以变通的方式进行调解,否则经济就将成为一潭死水。然而,在法律的“刚性”面前,经济变通显得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