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不作为的若干问题目录摘要...........................................7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8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9三、预防行政不作为的措施..........................9参考文献:.......................................11摘要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不作为致使个人或公共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本文将分别从行政不作为的内涵界定、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危害以及起诉方式等方面为切入点,来认识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理论与应对方法。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危害起诉浅论行政不作为的若干问题案例:认为行政不作为尹琛琰状告卢氏县公安局公民甲某的房屋因年久失修不能再继续居住,2010年4月建房时,甲某与其邻居丁某发生争吵,丁某说甲某多占他家的宅基地,并向甲某出示了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甲某发现县政府发给丁某的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侵占了其宅基地使用范围,遂向县政府多次提出申请,要求重新确立丁某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该县人民政府置之不理,2010年8月,该县人民政府仍未处理此事,遂以县政府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旅行法定职责。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学术界对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是,行政不作为由“行政主体具有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行政主体在程序上表现为有所不为”三个要件构成。而另一种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要件除了需要具备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如学者言及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外,行政不作为行为还有自身的特有要件。行政不作为的特有要件包括必备构成要件(“法定的作为义务、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三要件)和选择构成要件-相对人的合法申请。而笔者认为,这两种主张和看法其中都有非常精辟的见解和看法,对此,笔者将其归纳,与自己的看法相结合作出以下几项。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其原因很简单。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行政法的理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指能独立双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某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如前所述,行政主体的义务既有法定义务,也有非法定义务,但无论哪种义务,由于行政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都属于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如果行政主体不存在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则谈不上行政不作为。3、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虽然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义务,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非主观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便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只有在行政主体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而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间作为的,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如果你申请的行政主体没有履行你所申请的义务的职责,无外乎烧错了香,拜错了神。找医生灭火,找消防员打针,这样的行为即使大家说他不作为,他也不违法,必竟我们找错了对象。4、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主体在接到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需要获得保护的情形后,根本没有启动行政程序,属于完全的行政不作为。另一种形式是行政主体虽然启动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属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为,也可以说拖延履行义务。例如在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主体虽然接受了相对人的申请,也进行了必要的审核,但在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相对人作出复议决定,也未向相对人告知不作出决定的理由。法定期限比较好掌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何掌握合理期限,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虽然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