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浅析帮工关系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结合案例浅析帮工关系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摘 要 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帮工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在我国农村和城市都普遍存在。人们通过相互帮工,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提倡了互相帮助、互相照顾的良好社会风尚。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分析了帮工关系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关键词 帮工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 合同 作者简介:张晓敏,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1-065-02 一、一审情况 (一)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陈某某诉称,2025 年 9 月 22 日,原告为被告义务帮工,从大石头林业局七场将被告的牛运回贤儒镇牡丹村。途中行至大桥乡水泥厂东 50 米处,牛从拖车前部跳下将原告砸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 7 天。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1859.97 元、误工费 193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05 元、交通费 20 元、鉴定费 600 元、鉴定交通费 100 元、代理费 600 元、再治疗整容费 1500 元,共计为6716.97 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邱某某辩称,原告称其为被告义务帮工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不知道原告所说的途中牛从车前部跳下将原告砸伤这件事是否客观存在,手扶拖拉机是一米的高栏,原告坐的位置离高栏的位置也将近能有一米,栓牛的绳是紧靠着高栏的,牛不可能从高栏跃起将原告砸伤。本案事实是原告与被告以及本村村民庄立国、于效国和李宝成五人,共同到大石头林业局七厂为赵德江打松籽,五人之间不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另外在去七厂出发时,被告给原告加了 35元钱的柴油(包括另一台车共两台车),让原告把被告的牛从牡丹屯运到七厂,这件事本村的五人同时都在场。在本案事发的前三、四天,被告已经回到牡丹屯不在七厂。当时,被告委托赵德江为原告的车加满油,被告让原告将牛从七厂拉回牡丹屯。本案不属于义务帮工和雇佣,原告不存在受益,都是打工,加油的目的是让原告把牛拉到七厂,这是简单的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后果,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某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均系某市贤儒镇牡丹村村民。2025 年 9 月初,原、被告及本村的其他三位村民共同到大石头林业局七场为赵德江打松籽。五人从贤儒镇牡丹村乘坐两台拖拉机去大石头林业局七场,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