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类改革框架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选拔问题论分类改革框架下的国有企业经营者选拔问题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拔通常采纳行政任命方式,其弊端已显而易见。但采纳完全的市场化方式,让政府置身事外,又与国家作为出资人的地位相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国有企业改革不能全都以市场化为目标,而应该采纳分类改革的方式推动。本文就对分类改革的内涵以及必要性做以说明,对其框架下的经营者选拔问题做以简述,以期能为国企经营者选拔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分类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选拔 一、前言 自 1978 年以来,我国国有企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利润留成制度、两步利改税、承包制、现代企业制度等。30 多年的改革使得国有企业增强了活力,企业绩效的提高不可忽视。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经营者选拔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国内学术界曾对该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经营者选拔的行政化的弊端得到了广泛认可。那么,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经营者选拔机制呢?市场化似乎是一个可行的方法: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在内部和外部经理人市场上选择经营者。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矛盾之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为国家,政府作为企业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任命权又合乎情理。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国有企业改革不能完全采纳市场化方式,而应该根据企业的性质和国情的需要采纳分类改革的方式推动。 2025 年 12 月 10 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2025 中国企业领袖(第十届)年会”上首度提出“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概念。邵宁认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将使国企向两个方向集中,这两个方向分别为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和竞争领域的国有大企业。国资委将根据这两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实施差别性的监管和引导措施。此言一出,“公益性质国企和竞争领域国企”分类改革被认为是“十二五”期间国企改革的方向,立即引发各界关于“公益性质国企”概念和国企改革方向的争议。 本文就从分类改革的框架出发,探究分类改革方向下,如何健全经营者选拔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我国国有企业的可持续进展。 二、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 1.内涵 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就有很多学者提出分类理论。一般将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与不完全竞争性两类。竞争性国有企业是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涉及行业十分广泛,包括制造业、商业、服务业等,是私人资本大量存在的领域。竞争性国有企业进入和退出壁垒相对较低,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