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独立性论经济法的独立性 摘 要 经济法之地位问题本质上就是讨论经济法是否是独立法律部门的问题,并引申出讨论的重点是经济法独立性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争论之焦点
本文通过以调整对象的角度来分析经济法独立性的问题,并通过和相关部门法进行比较来探究、论述经济法之独立性
关键词 经济法 调整对象 独立性 行政法民商法 作者简介:唐敏,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
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2-094-02 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自经济法产生之日起,其争议就从未休止过
学者们的观点主要有两种,其中,肯定派持肯定的态度,以肯定经济法具有独立调整对象作为依据,承认并认可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另一派则否认了经济法的独立性,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及方法,因此无论是单个经济法规或者是这些法规之总和,都不能构成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他们认为经济法就是一个学科或者是一种法律规范之综合等等
但是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学者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已经越来越清楚,而且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的表现也更加明显,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已经被普遍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一、从调整对象看经济法的独立性 法律之调整对象就是社会关系,一国之法律体系及法律部门归根结底是由该国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及内容决定的,因此,法律部门划分之客观基础是在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社会关系
从当今各国法律体系来看,通常是对法律法律规范进行若干分类,分类的标准主要是根据法律对象的不同,从而将一国法律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独立法律部门
因此,每个独立法律部门就必需有其特定调整对象,因这些特定的调整对象有其特别性,为了更好地进行调整,各部门法律需要采纳不同种类的调整手段或方式
也就是说,只有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才存在独立的法律部门
所以,划分法律部门之标准应该是看其是否有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