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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纯经济损失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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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纯经济损失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试论我国纯经济损失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摘 要 从比较法上看,纯经济损失保护模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模式并不明确,存在立法缺陷;应当吸收两大法系的优点实行一般条款加类型化的新型保护模式。 关键词 纯经济损失 保护模式 侵权责任法 作者简介:秦党亲,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舒胜,江苏无锡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2-099-03 “纯经济损失”在英美法中被表述为“ Pure economicloss ”、“Purely financial harms”;在德国法上则被称为“Reiner Vermogenschaden ” 。关于纯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目前国内外立法和学说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在英美法中,纯经济损失被定义为非因对人的身体、精神或者名誉的侵害或者对财产的实质性损害而引起的金钱或者商业利益的损失 。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纯经济损失是受害人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称财产上的损失,这样的损失并非由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有形财产损害所引起 。大陆学者张新宝教授认为,纯经济损失是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绝对权利的受损而发生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认许,难以获得赔偿 。总之,所谓纯经济损失,就是因加害行为造成的他人人身和有形财产损失之外的整体经济上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在现实生活中以多种形态在多个领域存在,且在不同法系国家受到不同的保护。 一、纯经济损失保护模式比较法分析 (一)英美法系纯经济损失保护模式 英美法系将纯经济损失区分为“故意”造成的损失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对故意造成的损失认为是可以补救的并通过欺诈或者第三人阻碍合同自由的方式提供救济,对过失造成的纯经济损失则一般不予赔偿。这一规则首先是由英国王座法院于 1875 年通过 Cattle v.Stockton Waterworks Co.一案的判决确立的。1927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 Robins Dry Dock & Repair Co.v.Flint 中重申了这一规则。霍姆斯大法官在其撰写的多数意见中认为,“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侵害不会使侵权行为人对一个他根本不知道的人承担责任———仅仅因为这个人与受害人之间有合同关系。法律不应使其保护范围扩展的如此之远。” 但是在近几十年来责任排除规则在英美法系的适用已经减弱。自 20 世纪 60 年代末开始,美国一些法院对过失造成的纯经济损失不再简单的直接适用不予赔付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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