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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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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讨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讨论 摘 要 非婚生子女是一个特别的弱势群体,其法律地位及保护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基于此,在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与准正制度,可以充分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 法律保护 认领 准正 作者简介:叶魏魏,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四级律师,讨论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289-02 一、问题提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内的经济、社会出现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深刻的影响到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传统的伦理道德与前卫开放的思想互相冲击碰撞,曾经有序的关于性爱和婚姻家庭的观念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在社会上,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也在不断的出现,由此带来的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上海法治报》曾经对飞婚生子女进行如下报道:“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却往往遭遇身份瓶颈”、“私生子难讨亡父遗产”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其很大程度的上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规定不全。对于这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希望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有所裨益。 二、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韩国民法称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称之为非嫡出子。从生育的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井无区别。但是从生育的社会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自古以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受到卑视和虐待。无论是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律规定,还是在资本主义早期的法律规定中,对于非婚生子女都有一定的卑视条款。在早期的英国普通法上,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生母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展,在亲子关系上的指导上以平等原则不断的贯彻,各国法律开始不断关注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如德国修改了《德国民法典》,同时颁布了《子女身份改革法》、《非婚生子女在继承上的平等法》、《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统一法》,从法律意义上彻底消除了一百多年来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别。豎这些国家通过准正和认领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新中国成立之后颁布的第一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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