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评 估 依 据1.1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5】第七十七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5】第七十二号)4、《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进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16 号)5、《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5〕28号)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25年 6 号令)7、《关于印发〈山东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发改办[2025]1691 号)8、《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9、《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25]2505 号)10、《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11、《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12、《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13、《xx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14、《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进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作了具体的规定。《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新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