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试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得通知 (80)电技字第 26 号 根据 1979 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 1959 年颁发得《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得意见,现颁发试行
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
本法规试行期为 1 年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与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修订
本《法规》(试行)主要适用于新建得单机容量为 2、5 万 kW 及以上得发电厂与电压在1kV 及以上得线路、变电所
已建得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与电力系统,应本着增进安全与经济得目得,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与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属合理与可能得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得改进工程
1980 年 5 月 5 日 第一篇 总 得 部 分 第一章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得任务 第 1、1、1 条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得任务主要就是: 1、保证全面完成与超额完成国家得生产与基建计划; 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与人身安全; 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频率、电压(汽、水得温度与压力)得偏移在规定范围内; 4、合理使用燃料与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与提高劳动生产率; 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 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得要求
第 1、1、2 条 为了完成前条中得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与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与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得业务水平
第二章 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