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方法得司法适用思考 〔摘要〕 我国司法界对利益衡量方法给予了较高关注并在实践中自觉加以运用,其司法适用呈现出案件数量上升、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案件涉及地域较广得现状。从简单案件中得主动适用到疑难案件得被动适用、从追求正义得能动性到结果导向得妥协性、从基于前见得初步推断到基于规则得结果证成,这些特点同时存在,彰显了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得双重功效.利益衡量方法得司法适用有着基本得目标追求,实质推断阶段应追求现有法制框架内最大得正义,实现普遍正义与特别正义得平衡;结果证成阶段应追求衡量判决得最大可接受性,实现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法性得契合。 〔关键词〕 利益衡量方法,司法适用,目标定位 〔中图分类号〕D92 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4—41 75(201 6)03-0 104—08 一、利益衡量方法司法适用得现状 在我国,法官既承认利益衡量方法易产生主观恣意,又强调在坚守限度与法律规范性得前提下,为法院合理履行职能、妥善化解纠纷与充分发挥衍生功能,希望通过严格规制下得积极运用去寻求利益衡量方法得个案正解。〔1 〕21甚至有法官认为,司法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在运用着利益衡量方法,司法得过程就就是法官运用自己得智慧对冲突得利益、价值进行评价、取舍得过程.〔2 〕出于审判需要,最高院在 2025 年出台得《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法律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得指导意见》中正式确认了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使用中得地位,要求法官正确运用该方法,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得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与之相适应,近年来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得典型案例不断涌现,彭宇案、许霆案、第三者诉求遗产案、重庆烟灰缸伤人案等判决均引发广泛关注,全国首例非法代孕引发得监护权纠纷案、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北雁云依”案等新案件更就是层出不穷.那么利益衡量方法得司法适用现状究竟如何?本文借助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一全国法院法律规范、统一得裁判文书发布平台,对适用利益衡量方法案件得相关信息进行了定量分析,希望对人们了解该方法得司法适用有所帮助。尽管以个案作为归纳性论点得实证基础过于单薄,但欲进行司法适用讨论,必定绕不开对既有判决得分析。考虑到法官假如不宣称自己适用了利益衡量方法,这种基于判决得解读在说服力方面就会有瑕疵,故本文选取“本院认为”部分明示适用“利益衡量方法”得裁判文书作为蓝本,来考察利益衡量方法得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