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法律调整 [内容提要]商法的现代化必定是以现代化的商事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本文将构建中国的电子商法作为讨论现代化商事法律制度的切入口,把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的经验与中国的商事实践相结合。全文以商法的现代化开篇,围绕电子商法的建立展开论述。全文分为“电子商务的时代背景及其意义”“各个国家立法例的介绍”和“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三大部分,从宏观的角度为我们勾勒了中国电子商法的大体轮廓。以期弥补“国内有关电子商务的讨论往往都集中在技术层面和实施方案,对于政策法规等软环境方面的诸多问题较少论及”[1]的不足。 [关键词]商法的现代化,电子商务,电子商法 引言 “现代化”一词,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指的是“使具有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水平”。而对于属于社会科学的法律来说,它的现代化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观念,意识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制体系逐渐反应,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进展趋向的历史过程”。法制的基本要素是法律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形态。法制的现代化包含了这些基本要素的现代化,但不是要素之间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素互动整合的结果。我们将商法的现代化作为我们讨论商法的入口,是因为对每一个商法学人来说,都迫切感到了这一部门法现代化的现实意义。作为一项与时代息息相关的部门法,在中国,商法的地位与独立存在的意义已得到了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肯定。对于这个部门法来说,它的现代化不应再仅仅局陷于对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离的无休止的争论之中,而应该以更加务实的态度着眼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和指导。现代化的商事实践必将产生现代化的商事理论,现代化的商事理论反过来又必将推动商事实践的进展。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实现商法的现代化是完全有条件的。但是对于中国的现状来说,这一问题还显得任重道远。与国外比较,中国商事法的现代化如何定位如何选择,的确是这一系列文章的开篇应该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商法最早出现在清末光绪皇帝变法维新之时,《大清商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法法典这部由外国人拟定的中国商法由于在下缺乏经济基础的土壤,在上又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权力的推动,势必只能是“商法的萌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法全书”中倒是存在所谓的商法,但是支离破裂的半殖半封的经济结构又阻碍了商法现代化的进程。只有改革开放以来,商法的现代化才真正具有了内因和外因的双重有利条件,得到了外力和内力的双重推动。笔者认为,我国商法的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