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讨论 [摘要] 进入 21 世纪,以因特网作为工具和媒介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迅速进展,但与此同时,伴随而生的电子商务犯罪也日渐成为问题。本文以电子商务犯罪类型的分析为切入点,探讨了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犯罪方面的缺陷,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犯罪 刑法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进展,其不良影响—电子商务犯罪也日趋严重,对全球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危害极大,并给传统法律带来了许多困惑和挑战。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成为保障电子商务健康进展的关键。 一、电子商务犯罪类型的分析 电子商务犯罪是指电子商务领域中发生的犯罪,或者发生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犯罪行为。从犯罪学的角度,电子商务犯罪可以界定为:严重侵害电子商务交易和以电子商务为依托危害社会的行为。它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1.严重侵害电子商务交易的犯罪。此类型的电子商务犯罪直接针对电子商务本身实施,犯罪人意图通过犯罪行为,实现其各种非法目的。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侵犯电子商务信息。主要有:① 盗用、窃取电子商务信息。指进入电子商务系统,非法使用和占有电子商务信息的行为。如窃取客户密钥、信息认证程序、数字签名或者商业秘密,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的行为。②伪造、篡改电子商务信息。该行为通过破坏电子商务信息的完整性、原始性,使对方接收错误或无效的信息,从而给对方造成危害。 (2)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发生故障都会影响整个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而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电子交易的物质基础, 假如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非法侵入电子商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删除、修改其中的应用程序和数据,破坏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将直接造成整个电子商务秩序的混乱,给交易各方造成严重损害。 (3)虚假认证。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体系中地位不仅重要,而且十分特别。它监督、管理、认定交易各方的身份、资信,并维护交易安全。交易各方也有义务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认证机构提供的信息对交易方决策有着重要的指引和导向作用。假如认证机构工作人员恶意地虚假认证,可能使交易双方受到严重损害。 (4)非法截获、复制电子数据商品。在电子商务系统中不仅存在作为交易基础的电子商务信息,还包括交易对象的数据商品。数据商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服务信息等。数据商品在互联网上交易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