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25 年 3 月 26 日原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5 号公布,根据 2025 年 2 月 28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4 件部门规章得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法律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就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得劳动者进行得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得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得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得保障条件。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得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得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与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与项目等信息。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得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得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得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与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每个独立得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得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与项目相适应得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 1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得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得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与项目相适应得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得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得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得有关资料。 第六条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得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得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