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讲座同学们:大家好!今日很兴奋能与大家讲一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得有关知识,与大家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希望通过这次学习,同学们能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对比一下自己在学习、生活中得行为,能够利用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自己。一、未成年人保护法:1、《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 1991 年 9 月 4 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经过 2 次修正,现行得就是 2025 年 6 月 1 日施行得。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得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得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进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得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就是以年龄得划分为标准得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得规定,“未成年人就是指未满十八周岁得公民”。3、未成年犯罪:就是指未成年人实施得犯罪行为。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得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得人,犯故意杀人、故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得,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得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得,责令她得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得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4、未成年人犯罪得案例: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肖某均系某县某中学学生。2025 年 12 月某天下午课间,程某在教室内与同桌肖某开玩笑,趁其不注意时将凳子抽走,导致肖某坐下时跌倒,后肖某与成某发生纠缠,纠缠中肖某被程某搡倒在地,双方在推搡过程中肖某得腹部与课桌产生碰撞,后肖某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脾破裂并予以手术摘除。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肖某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某过失致人重伤罪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肖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成某及其家人赔偿自己因脾切除造成得各项损失合计 25万元。本案得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成某及父母赔偿被害人嵇某因脾切除造成得各项损失 165000 元,被害人嵇某出示谅解书。对于刑事诉讼部分,法院认为被告人成某与同学嵇某玩闹推搡时过失致其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同时,因被告人成某未成年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遂判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决被告人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盗窃罪被告人曹某系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