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5 年第一季度食品类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例会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发给你们,请于 6 月 3 日前提出意见
2025 年 6 月 1 日 2025 年第一季度食品类产品生产许可 工作例会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三、会议议定和省局确定的事项 (一)关于土地使用证明问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5 版)》申请人陈述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
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 3份”的规定,企业或申请人应提供有权使用的生产加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
属于在有权使用的土地上建设食品企业的,应提供乡镇(含乡镇)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属于租赁生产加工场所的,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正的生产加工场所的租赁合同
属于其它情况的,应提供拟使用的生产加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使用该生产许可场所的证明
(二)关于企业标准是否有效问题 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 全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卫 监 督 发【2025】52 号)(三)做好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工作“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卫生部门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质监部门不再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之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继续有效
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自查清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要求,企业标准经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审查时应予以认可
(三)关于县级局整改确认问题 为提高整改质量,明确工作责任,法律规范审查组与县级局的衔接,对《食品生产许可改进表》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观察员代表县级局确认“改进内容”和“整改后应达到的标准”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