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与施工机具管理奖惩制度(2025 版)1 总则1.1 为落实〈〈施工机具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非机动施工机具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中相应职责,特制订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和项目部(包括公司直管项目 部和下属公司白管项目部)的管理。2 施工机具购置2.1 下属公司、项目部未按规定申报,擅白购买施工机具,对购置单位 的负责人和物资设备部门负责人分别按每次 20 元和 10 元进行处罚。2.2 施工机具购置未按规定执行招标或议标程序,对购置单位负责人和 物资设备部门负责人分别按每次 10 元和 5 元进行处罚。涉嫌违纪的,由购置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2.3 新购施工机具未及时验收入账,对所涉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物资设备 部门负责人分别按每台 5 元和 3 元进行处罚。3 施工机具管理3.1 擅白调动施工机具,对所涉单位物资设备部门负责人按每台 3元进行处罚。3.2 施工机具调动手续不全,对所涉单位物资设备部门负责人按每台 1 元进行处罚。3.3 施工机具未按规定喷涂公司徽标和管理编号,对所属单位物资设备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按每台 1 元和 50 元进行处罚。3.4 各类报表未按规定时间与格式上报的,对所涉单位物资设备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按每类 1 元和 50 元进行处罚。3.5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对施工机具所属单位分管领导、物资设备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按差额部分的 10%、5%和 5%进行处罚。3.6 大型专用施工机具、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实施“定人、定机、定岗位”操作,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物资设备部门负责人分别按每台 3 元和 2 元进行处罚。3.7 未实施单机车核算或核算资料明显虚假,对使用单位物资设备部门 负责人按每台 1 元进行处罚。3.8 因保养和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机具提前报废,对所属单位物资设备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施工机具余值的 5%和 3%进行处罚。4 施工机具使用、维修、维护4.1 无证操作施工机具,对物资设备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分别按每次 5 元进行处罚。4.2 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技术规程进行保养,对物资设备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分别按每次 2 元和 1 元进行处罚。4.3 未填写施工机具保养、维修记录,对使用单位物资设备部门负责人 和当事人分别按每次 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