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透明度原则与中国民商审判公开制度的完善WTO 透明度原则与中国民商审判公开制度的完善 透明度原则, 是 WTO 法律体系所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 俗称为”阳光原则”
中国加入 WTO 以后, 透明度原则即对中国产生了拘束力, 而且这种拘束力和影响不但针对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 同时也针对司法部门
本文拟在分析WTO 透明度原则的基本要求及其目的意义的基础上, 探讨其对中国司法审判公开制度的影响, 请学界、 实务界前辈、 同仁批判指正
一、 WTO 透明度原则的基本要求及其目的意义 WTO 透明度原则, 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对其有关影响贸易的各项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和决定, 成员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已生效的协议, 以及相关的司法判决, 都应当迅速予以公布, 不公布的不得实施, 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实行提高进出口产品关税税率等措施;同时还应将这些法律、 法规、 贸易措施等及其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以便世贸其它成员方政府和贸易商得以及时知晓这些法律、 法规或有关措施, 而根据情况作出自己贸易活动的决定
对公布法律、 法规、 政策的时间, WTO 透明度原则要求应尽量在它们生效以前通知缔约方全体, 最迟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若条件不允许、 情况特别, 则应在有关法律、 政策或措施实行后立即予以通知;有的协定还要求成员方应留出一段合理时间(一般是 45天到 60 天)给其它成员方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而在公布法律、 法规、 政策的方式上, 透明度原则也有一定的要求, 应以能够让其它成员方的政府和贸易商了解和熟悉为准, 有公布义务的成员方能够实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也能够定期出版官方的固定专门刊物发表, 还能够单独公开出版, 并应保证有关当事人足以容易而及时获得这些刊物
同时, 有义务的成员方应承担其它成员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