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 38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 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 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 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 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 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假如因包装设计原因, 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 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 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 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 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 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