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法律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第三条(总体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第四条(压力测试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第五条(董事会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 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第六条(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 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第七条(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 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净资本监管标准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一刀(应收账款余额 X 扣减比例)一刀(其他资产余额X 扣减比例)一或有负债调整项目+/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根据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第九条(扣减项目)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估计负债。未确认为估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银行理财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足额确认估计负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第十条(风险资本计算)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自有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 X 风险系数)+刀(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 X 风险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