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黄大豆 1 号、黄大豆 2 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5%。…… 第五条 自黄大豆 1 号、黄大豆 2 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黄大豆 1 号、黄大豆 2 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交易时间段交易保证金(元/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 10%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 15%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 20%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 25%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合约价值的 30%第六条 ……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焦炭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元/手)N ≤25 万手合约价值的 5%25 万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