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25]8 号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得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得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发生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得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就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对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得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得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得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得费用。 第四条 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得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得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 20%范围内。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得性质、内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采纳上述办法不便计算得,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得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得原则。严禁任何单位与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得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行为准则,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根据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得服务。 第八条 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得工作条件与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得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深度得,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失误造成对方损失得,应按合同相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