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章《水务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潭溪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确保水资源的水质和水量,保障城区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龙潭溪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利用等,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龙潭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持久利用。第四条政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龙潭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龙潭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设置相应管理机构,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和监测经费。龙潭溪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星溪乡、镇前镇、外屯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龙潭溪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龙潭溪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卫生、农业、畜牧、公安等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龙潭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宝岭水库的日常监督工作;龙潭溪供水公司负责宝岭水库水质的查看、报告和保护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龙潭溪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精品文章对污染和破坏龙潭溪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对保护龙潭溪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目标第七条龙潭溪饮用水水源章取水上游集水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行政区域包括星溪乡章村、九蓬村、后宝岱自然村,镇前镇横坑头村、宝岩村、茶溪村,外屯乡立基洋自然村和谢家山自然村等。其中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第八条一级保护区为章取水上游 92 米(九蓬电站发电厂房)至下游20 米(与长际支流交汇处)范围内水域及河道两岸集水区域。二级保护区为取水上游 92 米(九蓬电站发电厂房)以上至 142 米(白石溪起点)的水域及河道两岸集水区域。准保护区为章取水上游 142 米(白石溪起点)以上各支流及集水区域。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的保护区范围,设立必要的保护区标志和警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第九条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 ii 类标准。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条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建设造纸、印染、染料、制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