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4 3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 长 周伯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得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与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与国务院规定得职责以及本办法得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得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 鼓舞与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纳先进技术与先进管理法律规范. 第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与本办法得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得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得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得化学物质与其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得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得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她危害人体健康得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得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得专供婴幼儿与其她特定人群得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得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得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得肉类,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