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款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以下简称条例”)于 2025 年 4月 1 日起施行,是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法规
《条例》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L 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现实问题(一)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
(二)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开展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三)给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2、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职责(十项)(一)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结合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构建了我国应急管理的体制
(二)制定预案(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三)预案的备案(条例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四)定期演练(条例第八条)高危企业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公司各单位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