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药物非临床讨论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药物非临床讨论的质量,确保讨论资料 的真实性、法律规范性和完整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 讨论。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讨论机构(以下简称讨论机构) 应当遵守本法律规范。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三条 本法律规范所用术语定义如下:(一)非临床讨论质量管理法律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non-clinical laboratory studies,简称GLP),系指有关非临床讨论机构运行管理和非临床讨论项 目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二)非临床讨论,系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 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安全药理试 验、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 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 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 有关的其它试验。(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讨论机构,系指具备开展非临 床讨论的人员、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从事药物 非临床讨论的实验室。(四)多场所讨论,系指在不同讨论机构或同一讨论机 构中地域相隔较远的不同场所内共同实施完成的讨论项目。 该类讨论只有一个实验方案、专题负责人和总结报告,专题 负责人和实验系统所处的讨论机构为“主讨论场所”,其他 负责实施讨论中部分工作的讨论机构为“分讨论场所”。(五)机构负责人,系指依照本法律规范要求全面负责某一 非临床讨论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管理的人员。(六)专题负责人,系指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某项专题研 究的人员。(七)主要讨论者,系指在多场所讨论中,代表专题负 责人在分讨论场所实施实验讨论的人员。(八)委托方,系指委托非临床讨论机构进行非临床研 究的单位或个人。(九)质量保证部门,系指非临床讨论机构内履行质量 保证工作职能的部门。(十)标准操作规程,系指描述讨论机构运行管理以及 实验操作的程序性文件。(十一)主计划表,系指在非临床讨论机构中对讨论项 目的工作负荷和进程进行管理的信息汇总表。(十二)实验方案,系指详细描述某一非临床讨论项目 的目的、实验设计、实施方法等内容的书面文件,也包括其 变更文件。(十三)实验方案变更,系指在实验方案批准之后,针 对实验方案的内容所做的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