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积极推动证券行业创新进展,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资本市场中介服务和市场组织功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灵活的投资工具,我们起草了《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由于历史原因,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主要局限于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回购、短期融资券等短期负债工具,且额度有限;证券公司虽然可以通过上市、增资、向股东发行次级债等方式进行融资,但这些方式也难以成为持续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随着业务的快速进展,行业迫切需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为此,有必要制定《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推出新的融资工具。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暂行规定》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一) 债务融资工具的范围《暂行规定》第 2 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公司债券、次级债、收益凭证等。考虑到《公司法》及我会相关规定对于公司债券和证券公司次级债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暂行规定》没有对公司债券和次级债再作专门规定,重点对收益凭证作了规定。(二)发行方式和条件《暂行规定》第 3 条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相关法规对于公司债券和次级债的发行条件已有规定,《暂行办法》未作重复规定,仅在第 7 条明确了收益凭证的发行条件,包括最近 12 个月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要求、募集资金有合法用途、以现金或者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募集、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三)审批和备案要求根据现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暂行规定》第 3 条规定,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经我会批准,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在发行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业协会实施备案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发行和转让场所为提高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流动性,《暂行规定》第 5 条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此外,为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转让,投资者不得超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