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发文单位: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颁布日期:2025-11-26执行日期:2025-02-01发布时效:有效效力级别:法律(《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 2025 年 10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市 长 袁 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 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法律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根据本规定执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五、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 7 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 12 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 12 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根据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六、第十六条修改为: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 0?6 米×0?6 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 1?8 米。七、第十八条修改为:24 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八、第十九条修改为: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得小于 30 米;(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 40 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得小于 20 米;面宽大于 40 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得小于 24 米;(三)建筑朝向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