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注意到一九九一年出版的国际劳工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考虑到必要确保实行一切适宜的措施,以便:(a)预防重大事故;(b)尽量减少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c)尽量减轻重大事故影响,并检讨此类事故的原因,包括组织工作方面的差错、人为因素、部件失灵、偏离正常操作条件、外界干扰和自然力量,并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有必要在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范围内进行合作,以及同其它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合作的必要性,并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纳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三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 1 条1
本公约的目的是预防危害物质造成的重大事故,并限制此类事故的影响
本公约适用于重大危害设施
本公约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设施现场之外的运输,但管道输送不在此例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同有关雇主和工人的代表性组织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有关各方磋商后,可将已具备同等保护的设施或经济部门排除在公约的实施范围之外
第 2 条凡因出现实质性的特别问题而无法立即实施本公约规定的全部预防和保护措施时,经同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有关各方协商,会员国须制定出在特定的期限之内逐步实施上述措施的计划
第 3 条就本公约而言:(a)“危害物质”一辞系指根据其单体或复合体的化学、物理或毒特征,构成某种危害的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b)“临界数量”一辞系指国家法律和条例关于特定条件下某种或某类危害物质的规定数量,若超过该数量,则列为重大危害设置;(c)“重大危害设置”一辞系指不论长期地或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