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25〕896 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25〕36 号)文件的精神,法律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特此通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一 1 一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加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建设参加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有专业要求的,还应当执行其规定。第二章 监督准备和首次监督会议第五条管理部门在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内容:(一)应当办理的报建、承发包(招投标)手续已办理完成;(二)需要进行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已完成登记备案;(四)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现场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已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