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25〕896 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25〕36 号)文件的精神,法律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
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一 1 一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加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建设参加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