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 2 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得《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 20 10年 10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 胡锦涛20 1 0年 4 月2 9 日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 988 年 9 月 5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 10 年4月 2 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国家秘密得范围与密级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保障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得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就是关系国家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得人员知悉得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得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得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得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得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得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得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得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与涉及国家秘密得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与本单位得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得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得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