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持《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以下有关手续: (一)登记建档 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应将交来的有关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和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它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或实物物资)数额的文件,按境外投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编号,建立专门档案,实行监督管理
(二)汇出投资资金的手续 1
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或交“书面承诺”
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缴存投资资金 5%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并存入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境内投资者也呈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妥的“书面承诺”
以实物进行投资可区分两类型处理: (1)全部以实物进行投资的,由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该境内投资者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的数额或只需作出“书面承诺”
(2)以部格外汇资金和部分实物进行投资的,该境内投资者应按汇出外汇资金数的 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如确有困难,需以“书面承诺”的,仍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实物部分按上项办理
外汇管理部门在境内投资者办妥前两项手续后,方予办理汇出资金的手续或批准实物出运,同时出具证明向出口收汇核销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但应注意以下特别情况的妥善处理
(1)属特别需要,汇出后必须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境外的必须事前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予汇出
(2)因投资所在国法律规定,汇出资金必须以个人名义持有投资企业股份的有价证券的,除事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还必须通过当地律师事务所办妥持有价证券实施受益人的有关公证,办妥后立即报送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 30 天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帐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