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3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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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摘要本文将浅析中国陪审员制度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中国陪审员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一 综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特点主要是由法官主导诉讼,与此相对应,目前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被动地听,作用非常有限
而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在决定案件最终判决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大陆法系无判例法
大陆法系只能用成文法系来审判案件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强调了法官的职能
英美法系有判例法
英美法系可以灵活运用判例法,甚至制造判例法
英美法系采纳对抗式,以原被告双方及辩护人为中心同时存在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
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 年,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成立
除此之外,也有多个法律文件对陪审员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
陪审员的选取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陪审员的选取应有广泛性、代表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当陪审员,陪审员可以连任
而有关陪审员拒绝陪审与陪审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加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来自英国,大小审判团制度也同样被引进,大审判团负责听取证据并决定是否起诉被告
小审判团负责审判定罪
陪审员的选取,每个成年美国人都有当陪审员的义务,主要规定陪审员与原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