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管理制度为加强学生组织纪律,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培育学生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法律规范》,制定如下制度。一、奖惩管理第一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进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员” “学习标兵”或其他单项称号。第二条奖励实行精神鼓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舞为主。方式有:头表扬、通报表扬、嘉奖、颁发奖状、证书、奖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学习标兵”事迹材料记入学生综合素养评价。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留校察看。第四条受处分一年内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个人申请可撤消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加重处分,并记入学生综合素养评价。二、考勤管理第五条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时间作息,上课、自习、劳动、班级活动、集会、两操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第六条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凡需请假一节课者,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必须经班主任同意、级部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由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事假原则上不超过三天(一次性)。病假必须由家长或医院出示请假条或证明,假期完毕,按时返校,且应及时销假。第七条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或离校,否则以迟到早退论处,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半小时以内)折算旷课一节。第八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 40 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39 节视情节及改正态度进行记过处分(由班主任统计旷课节数)。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从学校逃学者,一切事故有学生本人和监护人负责,同时学校给予逃学学生警告或以上处分。所有处分均记入学生本人的综合素养评价。三、课堂管理第九条课堂是老师授课、学生学习的主要场地,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第十条集中精力,仔细听课、作笔记,不得随便说话,做小动作或上甲课做乙事,不得看课外书籍。第十一条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否则按第七条处理,因故迟到或早退,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方可走出教室,进教室必须报告。第十二条尊敬老师,讲礼貌,上下课老师进出教室,学生必须全体起立,课堂提问或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