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技术法律规范》卫生部二 0 六月二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 指导医疗机构科学、 合理用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试行) 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 合理应用, 避开浪费, 杜绝不必要的输血。第三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 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 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 血库) , 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 确保贮血、 配血和其它科学、 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第二章 输血申请第五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 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 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 血库) 备血。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 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 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 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 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 备案, 并记入病历。第七条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 血库) 负责采血和贮血, 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 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第八条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 在输血科( 血库) 填写登记表, 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 室) 无偿献血, 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 复检, 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第九条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 血浆置换等, 由经治医师申请, 输血科( 血库) 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 由输血科( 血库) 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第十条 对于 Rh( D) 阴性和其它稀有血型患者, 应采纳自身输血、 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第十一条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 由经治医师申请, 经主治医师核准, 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 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 血库) 提供适合的血液, 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 血库) 人员共同实施。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 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 当面核对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病案号、 病室/门诊、 床号、 血型和诊断, 采集血样。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