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新乐市教育局依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主管的各类教育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教育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实行行政执法行为及从事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赔偿、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类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实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适格性;(二 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一,……:一 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 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六 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实行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教育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出具检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举报、控 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开 展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举报、控告、建议的单位或个人。(五)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四、监督检查措施教育局在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四)依据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行为,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认定行政执法行为应予纠正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二)处理的决定和法律依据;(三)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四)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五、行政责任追究(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