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 重大事故,是指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 较大事故,是指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 一般事故,是指死亡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的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的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事故的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的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述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① 事故的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 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量; ③ 事故的发生原因的初步推断; ④ 事故的发生后实行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