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法律规范二级注册建造师的职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根据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第四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对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省内有关专业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的职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级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汇总上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注册第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职业管理制度。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可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将全部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 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建设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