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局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五分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二 0 一一 0 年十一月四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运输 第一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根据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法律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根据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根据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实行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条 从炸药库到施工现场的运输工具,必须是专用的货箱封闭式汽车,车厢内同样不得载人和其它物品,炸药雷管不得用同一车辆运送,运送人员不准吸烟。 二、储 存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五条 库区安装报警设施、监控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齐全, 三 爆破作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