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放炮和火灾防治安全技术措施我矿为高瓦斯矿井,煤尘也具备爆炸危险性
为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国家财产和我矿员工的生命安全、吸取周边煤矿及本矿事故教训、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强化主体、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狠抓管理,立足防范,杜绝或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特修订本安全技术措施
一、井下放炮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一)掘进工作面放炮管理安全技术措施1、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必须由依法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作业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其他任何人不可以进行爆破作业
专职放炮员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2、我矿井下使用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雷管、放炮器、放炮母线等,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其它不合格及不适用产品不得采购,严禁入井使用;煤巷迎头掘进必须要使用三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
3、放炮员必须依照《作业章程》中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爆破说明书必须依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4、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使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炮眼深度小于 0
6 米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别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炮眼深度为 0
0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 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 1 个(3)炮眼深度超过 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
5 米,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 2 个
(4)炮眼深度超过 2
5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1
0 米,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