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机械维修安全操作章程上岗条件第 1 条 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之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 2 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测、修理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了解周围环境及相关设备的关系
第 3 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及液压基础知识,能独立工作
安全章程规定第 4 条 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章管理制度
第 5 条 所用维修工具、起吊设施、绳索等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 6 条 吊挂支撑物应牢固,在吊、运物件时,应当随时注意检查顶板支护安全情况,检查周围应无其他不安全因素,禁止在不安全的情况下工作
第 7 条 在距检测、修理地点 20 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 1
5%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切断电源,撤出所有的人员
第 8 条 在斜巷进行维修作业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应设警示牌
第 9 条 在倾角大于 15°的地点检测、修理和维修时,下方不得有人同时作业
如因特别需要平行作业时,应该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 10 条 维修工在进行检测、修理工作时,不得少于 2 人,在维修时应与司机配好
第 11 条 需要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操作准备第 12 条 下井前,要由维修工作负责人向有关人员讲清工作内容、步骤、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 13 条 维修工要根据当日工作的需要进行认真检查所带工具齐全与否、完好,材料、备件是否充足,是否与所检测、修理和维修设备需要的材料备件型号相符
第 14 条 对所维修的设备要停电、闭锁并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停电牌,并与相关设备的工作人员联系,必要时也需对相关设备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
第 15 条 维修工进入现场后,要与所维修设备及相关设备的司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