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制度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法律规范企业能源审计活动,根据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能源审计,是指由企业自己或审计单位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相关标准,对企业(包括其它用能单位)使用能源的物理过程及财务过程进行统计、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并制定节能整改方案的活动
国家标准(GB/T17166)是进行企业能源审计的技术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用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用能部门
第四条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全国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内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 企业能源审计应当遵循国家监管能源审计与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相结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 第六条 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第七条 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企业用能情况进行监管,开展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也可针对用能单位的某种能源或主要用能设备和工艺等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第八条 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公布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 10,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九条 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 (GB/T17166)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国家鼓舞企业实行自主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节约、安全使用能源
第三章 企业能源审计的实施 第十条 非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