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 XX 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财务管理,法律规范财务授权审批,提高财务运作效率,提高集团及下属公司决策和业务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集团根据“集中管理、授权审批”的原则行使财务审批权和财务开支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 集团范围内各公司、控股企业、各中心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 集团总裁在上市公司董事局及其执行委员会的授权下行使审批权
集团总裁根据需要,可以授权给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各公司或各中心总经理(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以及集团总裁认为可以授权的相关人员
被授权人不能审批与自己有关事项或费用
第五条授权方式(一)一事一批:授权外审批的事项,应按一事一批的原则,由所在公司财务部报集团审批
(二)专项授权:根据实际需要,集团总裁给予被授权人一定期限、一定金额的授权
被授权人不得超过期限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批准权限是指单笔交易或合同金额
第七条 下列事项必须先获得上市公司董事局批准后才能执行:(一)向集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出租、转让或处置金额高于人民币 50 万元的固定资产;(二)集团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以外,金额高于人民币 50 万元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购置、厂房建设与整修等,下同);(三)收购公司股权或资产业务;(四)抵押人民币 5 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五)对外担保;(六)集团做出的重大承诺;(七)除与集团内部公司签署合同的雇员以外的任何利润分享协议;(八)金额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举债(猎取授信额度、筹措、借贷或招致负债);(九)投资设立新的子公司或非控股关联公司及共营企业;(十)公司,非控股公司及共营企业的增资或减资;(十一)上市公司年度、季度的财务公告的披露;(十二)上市公司年报与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十三)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