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行业法律规范进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25 年第 3 号)、《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粤府令〔2025〕149 号)和《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粤金〔2025〕1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中从事具体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本市注册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市直有关部门或市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本市注册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监管部门认为其从业人员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地方金融从业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机构中除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外的实际参加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机构中从事公司业务拓展、联系的所有业务人员; (三)机构中从事风控、财务、行政等相关部门的从业人员; (四)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委托市担保信用协会、小额贷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并接受市、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 18 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被机构聘用。 第七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定期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八条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在机构现任职;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经核查后,未有被客户投诉涉嫌违规行为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