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津贴管理办法1 目的 为了促进生产,有利员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享受保健津贴的部门对员工保健津贴的管理。3 管理内容和要求3.1 安全管理部是员工保健津贴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员工保健津贴标准的制定、享受范围和标准审批及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3.2 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安全管理部提供的员工保健津贴标准,按月将员工保健津贴随工资发放,保健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3.3 财务部负责员工保健津贴的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及财务监督,并负责对费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和考核。3.4 保健津贴发放的原则和范围3.4.1 凡从事有职业性危害,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并且对营养有特别需要的工种或作业的人员才能享受保健津贴。3.4.2 保健津贴按岗位实际工作日计算和发放。当日未在本岗位工作时,不能享受本岗位当日的保健津贴。3.4.3 凡发加班工资者,不在享受当天本岗位工种等级标准的保健津贴。3.4.4 凡新进厂员工凭人力资源部调令分配工种到岗位参加实际作业后,按同岗位工种等级标准发给。3.4.5 公司职能部门、各厂科室人员经组织决定,需要到班组顶岗参加劳动,时间连续在一个月以上者,可按参加劳动岗位的工种等级标准发给。3.4.6 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由各派出单位按实习代培的工种岗位标准支付保健费用。3.4.7 凡享受放射保健津贴的人员及等级均必须经市防疫站放射防护讨论所批准,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在未经过批准前可套用特级保健津贴标准。3.4.8 凡已享受某一岗位工种等级标准保健津贴的均不得同时再以其它任何形式享受另一岗位工种等级标准的保健津贴。3.4.9 有关职业病病患的保健津贴。3.4.9.1 凡经职业病防治讨论所诊断的矽肺病病患,调离原岗位后分配在其它任何岗位工作时,仍按原工种等级标准继续享受保健津贴。3.4.9.2 凡经职业病防治讨论所诊断的其它职业病病患,在调离原岗位分配到其它任何岗位工作者,均可继续享受原工种等级标准的保健津贴。但在定期复查不再是职业病病患后,不再继续享受保健津贴。3.4.10 凡脱离工种等级标准岗位有下述情况者,不得再继续享受保健津贴。3.4.10.1 凡因各类缺勤脱离原岗位者。3.4.10.2 凡脱离原岗位公出、学习、借调从事其它工作以及由组织委派其它工作者。3.4.11 凡本工种岗位因故停产(包括检测、修理)而不从事本工种岗位工作期间,停发保健津贴。3.4.12 根据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