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电子)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信息产业部(电子)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由信息产业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由信息产业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的项目,也适用本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申报和审批、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基建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讨论报告,连同申报文件报信息产业部
限额以上(含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限额标准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规定为准);限额以下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
第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中有新增建筑面积或改造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没有新增建筑面积或改造面积不足 2000平方米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上报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原则上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项目申报文件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行业政策和区域经济进展布局等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必要性、规模、建设地点及建设方案、市场前景、技术来源、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