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钓鱼竞赛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得正式钓鱼竞赛,其它钓鱼竞赛参照执行
第二条 竞赛水域得鱼种,一般以鲫鱼、鲤鱼、草鱼、鳊鱼、鲂鱼、青鱼、罗非鱼、鲶鱼、鲢鱼、鳙鱼等
第二章 竞赛场地第三条 钓鱼竞赛场地要求 (一)竞赛场地应为长方形或正方形,钓位等距,标志明显
钓位周围(包括水下)不得有影响垂钓得障碍物
(二)竞赛场地得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竞赛水域补充鱼量得投放时间距竞赛时间不得少于 5 天
(四)竞赛水域应按规定时间封闭
赛前可统一组织运动员熟悉场地
第四条 手竿竞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 1、5 米,相向距离不少于 20 米
(二)水深以 2 米左右为宜
(三)鱼得密度每亩不少于 300 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 1 米
第五条 抛竿竞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 3 米左右,相向距离 120 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 60 米
(二)水深不少于 2 米
(三)鱼得密度每亩不少于 200 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 1 米
第三章 竞赛项目 第六条 手竿竞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单品种总尾数”(五)“单品种总重量”(六)“规定数量”第七条 抛竿竞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规定数量”第四章 竞赛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委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
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九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裁判员统一带入赛区,进入钓位
第十条 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时,由裁判员核对竞赛证、登记钓位,对钓具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竞赛开始信号,由总裁判长发出,此前运动员使用得钓具一律不准入水
第十二条 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