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行公司银行业务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银行业务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RM 系统”)的管理,明确各级机构和用户的职责,促进 CRM系统功能的完善,保证 CRM 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结合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CRM 系统是公司银行业务主线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平台,总行公司银行业务主线各部门业务管理系统需求应通过CRM 系统予以整合及实现。第三条 CRM 系统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统一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机构和用户,是指在 CRM 系统中建立的我行公司银行业务主线各级营销管理单位和人员。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支行,包括一级分行下属支行和二级分行下属支行。分行市场营销部门视同支行管理。第二章 机构和用户管理第六条 CRM 系统的使用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支行。第七条 新增机构的管理(一)对于新成立的一级分行,总行在其成立次月将新增机构信息维护到系统中;(二)对于新成立的二级分行或支行,一级分行在其成立次月将新增机构信息维护到系统中。第八条 机构升级的管理(一)对于支行升级到二级分行的情况,一级分行在其升级次月在系统中升级机构级别;(二)对于二级分行升级到一级分行(或总行直属分行)的情况,总行在其升级次月在系统中升级机构级别。第九条 CRM 系统的用户包括总行领导、总行部门领导、总行部门员工;分行(包括二级分行)领导、分行部门领导、分行部门员工;支行领导、支行员工。第十条 新增用户的管理(一)总行公司银行业务主线各部门需要新增用户,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总行公司银行部审核后,由总行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中建立;(二)分行公司银行业务主线各部门和支行需要新增用户,由分行参照总行规定建立。第十一条 用户调动(离职)的管理(一)总行用户的调动(离职),由总行公司银行部在其调动(离职)次月在系统中予以变更(删除);(二)分行用户的调动(离职),由分行公司银行部在其调动(离职)次月在系统中予以变更(删除)。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十二条 CRM 系统设立系统管理岗和客户管理岗。系统管理岗负责系统的后台管理、技术支持和推广应用工作;客户管理岗负责利用系统开展营销管理工作,并配合系统管理岗做好系统的推广应用。第十三条 系统管理岗设置(一)总行设系统管理岗,岗位成员为总行系统管理员。总行系统管理员为 CRM 项目组成员,由总行公司银行部领导指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