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奖金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对有敬业精神、遵守规章制度和作出贡献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条 对于本制度所订的各种奖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将奖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予以停止或减少
1、公司业务状况不良
2、奖金规则执行无效
3、所发奖金与政策法令相抵触
4、公司遇到人力不可抵抗的灾难
第三条 本制度所订各项奖金的申请,应由具有奖金申请资格员工的直属部门主管人员填写申请书,并签注意见送人事部门,加注有关人事记录资料及考核意见后送请规章执行委员会审议,然后执行
第四条 各种奖金的核准日在上半月的,须从上半月开始发,核准日在下半月,须从下半月起发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照公司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处罚外,六个月内不得享受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奖金,已享有奖金权的,应自当月份起予以停止,直到表现良好时,再依本部分第三条规定办理奖金申请手续
1、工作不力者或不能胜任工作者
2、有赌博、斗殴、诈骗、偷窃、经手钱财不清或拖欠他人钱财不偿还行为者
3、在言语或行为上对公司、公司负责人及公司同事不利、不忠实者
4、在公司外的行为足以阻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损害公司声誉或利益者
5、利用工作之便图私利者
6、经办公文或工作时因积压公文而损及公司或其他人利益者
7、公司遭遇任何灾害或发生紧急事件时,负责单位或在场员工未能及时加以抢救者
第六条 凡因故应停止或减少部分奖金权者,应由其部门主管会同人事部门共同提出理由意见书及有关资料,送请规章执行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第七条 凡因故被停止奖金权的核准日在发本期工资以前者,应在本次发工资时执行,核准日在发本期工资以后者,则在下次工资发和日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主管人员应于每年元月 15 日及 7 月 15 日前提出该部门享受奖金权员工在过去半年内的生活与工作报告,经人事部门加签考核意见后,送规章执行委员会作享受资格总审查
二、资历、全勤奖金管